各旅行社:
为进一步加强漓江游览管理,确保漓江游览质量和安全,规范旅行社组织漓江游览经营行为,维护桂林良好旅游形象,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广西旅游条例》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漓江游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漓江游览有关规定再重申如下:
一、 旅行社(含营业部)和导游员组织游客游览漓江,必须严格遵守2001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漓江游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再次重申漓江游览“四统一”航线如下:
1、桂林漓江精华游。航线起止为:磨盘山或竹江码头——阳朔。
2、桂林市区水上游。航线起止为:龙船坪——叠彩山。
3、阳朔水上游。航线起止为:阳朔水东门码头——普益。
二、旅行社和导游员不得组织游客乘坐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营运许可)、不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物安全要求或者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各类船只或竹筏进行漓江游览。
三、旅行社(含营业部)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漓江三条游览航线进行宣传促销。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安排的漓江游览行程,或者以“兴坪——渔村”、“冠岩——兴坪”等替代漓江游览以上三条航线。
四、导游员必须受旅行社委派,按照旅行社的行程安排组织游客游览。不得擅自改变漓江游览行程,或者欺骗、诱骗游客变更漓江游览行程。
五、旅行社和导游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作如下处理:
1、旅行社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组织游客乘坐非“四统一”船只或者竹筏的,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广西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导游员违反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各旅行社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本旅行社全体员工、导游人员认真传达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遵照执行,共同维护好漓江游览秩序。
桂林市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